(2016)豫1403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李自艳与丁伟、商丘商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艳,丁伟,商丘商源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水产养殖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5-2号原告李自艳,女,汉族,1954年6月27日出生。被告丁伟。被告商丘商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丁伟,总经理。第三人商丘市水产养殖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艳与被告丁伟、商丘商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水产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