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华、赖淑英诉被告胡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华,赖淑英,胡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625号原告刘洪华。原告赖淑英。被告胡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华、赖淑英诉被告胡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