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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华、赖淑英诉被告胡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华,赖淑英,胡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625号原告刘洪华。原告赖淑英。被告胡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华、赖淑英诉被告胡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