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57号原告凌某某。委托代理人钟飞,襄阳市襄州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