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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57号原告凌某某。委托代理人钟飞,襄阳市襄州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