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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孙国强申请李红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强,李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双执字第683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强与被执行人李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红光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