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薛飞与闫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闫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23号原告薛飞,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闫昌玲,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闫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薛飞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