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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薛飞与闫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闫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23号原告薛飞,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闫昌玲,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闫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薛飞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