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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晏贤凤与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贤凤,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文俊玉,谢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晏贤凤。被执行人杨志刚。被执行人陈蕾。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文俊玉。被执行人谢红彬。依据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晏贤凤与被执行人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文俊玉、谢红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晏贤凤与被执行人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文俊玉、谢红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林波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