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XX镇东环路卫生队小区二区。被执行人管某某,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图镇XX路城关3号3-11249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某某,立即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某某,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管某某在水库的承包权,承包期内,不得转租、抵押,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