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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华娟与陈鑫、叶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娟,陈鑫,叶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648号原告:高华娟。委托代理人:张光涛,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被告:叶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娟诉被告陈鑫、叶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0元,原告已预交6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华娟负担。审 判 长  邱霜玮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人民陪审员  王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