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华娟与陈鑫、叶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娟,陈鑫,叶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648号原告:高华娟。委托代理人:张光涛,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鑫。被告:叶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娟诉被告陈鑫、叶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0元,原告已预交6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华娟负担。审 判 长 邱霜玮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人民陪审员 王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