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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18号申请人:李和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玉涛,村主任。申请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8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