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祝素平与祝素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素平,祝素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素平。委托代理人刘贵福。委托代理人耿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素义(曾用名祝增林)。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素平因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2015年7月29日上诉人祝素平以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审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批准上诉人祝素平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本案出判之前。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通知上诉人祝素平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但上诉人祝素平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祝素平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祝素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