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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汝某某,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