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汝某某,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