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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南宁市银杉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路东五里。法定代表人骆建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琼芳,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C座3单元1309室。法定代表人朱岳兵,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通杨南路15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良执字第00337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2883890.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良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