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无职业。2015年11月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振威,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鄂01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凶器匕首一把(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易家街派出所)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谌鸿伟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风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