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函与被告马木海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函,马木海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佳函。被告马木海买,又名马俊。原告李佳函诉被告马木海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函撤诉。案件受理费2089元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