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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函与被告马木海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函,马木海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佳函。被告马木海买,又名马俊。原告李佳函诉被告马木海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函撤诉。案件受理费2089元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