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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世兴申请执行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兴,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郑世兴,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字〔2016〕第7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郑世兴申请执行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赔偿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肖巷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并执行终结,故应依法解除本院对前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肖巷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5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