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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中刚与赵建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刚,赵建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091号原告:杨中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建晨,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负责人:高瑞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刚诉被告赵建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中刚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中刚撤回对被告赵建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杨中刚承担。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