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宋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中,孙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姜喜中,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东发乡黑山村黑山屯***号。身份证号:×××被告孙剑,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宋站镇繁荣街15委*组。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中诉被告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