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13刑申2号黄景仁:你为自诉邱森明职务侵占一案,对本院(2015)来立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及终审裁定依据违法,终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裁定的理据相反,但裁定的结论相同,逻辑混乱,必然导致结论错误,终审法院人为控制立案,擅自提高门槛等为由,请求撤销本院(2015)来立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裁定由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或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一、二审在审理程序、运用法律上是正确的,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审裁定是正确的。本案是因你与邱森明合伙开办的来宾市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森明是否利用其担任执行董事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达较大的,而你控告的其侵占公司的财产达115万多元,已属数额巨大,性质上属于职务侵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才能提起自诉。如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裁定应予维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