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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胜利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与包曙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胜利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包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胜利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包曙光,男,1978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胜利农机贸易有限公司诉包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找不带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