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肖纪琼、周明莎、周明刚与周光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纪琼,周明莎,周明刚,周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75号申请人肖纪琼,女,生于1955年1月10日,汉族,住罗江县万安镇安居路***号,身份证号码5106021955********。申请人周明莎,女,生于1989年7月23日,汉族,住罗江县万安镇安居路***号,身份证号码:5106261989********。申请人周明刚,男,生于1981年10月8日,汉族,住罗江县万安镇安居路***号,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1********。系肖纪琼、周明莎共同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周光德,男,生于1949年8月25日,汉族,住罗江县新盛镇罗汉村*组,身份证号码:5106021949********。本院作出的(2015)罗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周光德现在服刑期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纪荣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第二项(民事赔偿部份)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达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 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