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赖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赖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刘某甲,系被告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农民。被告赖某,农民,系原告生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赖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长 杜建中审判员 牛继军审判员 邱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晓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