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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赖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赖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刘某甲,系被告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农民。被告赖某,农民,系原告生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赖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长  杜建中审判员  牛继军审判员  邱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晓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