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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吉皂与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吉皂,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玉丰,孙家兴,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吉皂。委托代理人:宋丹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州南街盛华公馆**号。法定代表人:孙玉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永攀、韩蕊蕊,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丰。委托代理人:尚永攀、韩蕊蕊,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家兴。委托代理人:刘立杰、黄金岩,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委托代理人:刘立杰、黄金岩,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吉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53-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正定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0月6日对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一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借贷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应当驳回宋吉皂起诉。遂裁定:驳回宋吉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宋吉皂不负担。宋吉皂上诉的理由与请求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院借贷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判,而不应当依据《最高院借贷规定》的第五条裁定驳回起诉;宋吉皂已经一并起诉三位保证人,即便公司涉嫌犯罪,上诉人诉担保人符合《最高院借贷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法院以并驳回上诉人对孙玉丰、孙家兴、李宁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河北坦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宋吉皂借款行为本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成部分,符合《最高院借贷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最高院借贷规定》第七条规定系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外如何裁判的规定,不适用本案的裁判。再有,宋吉皂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曾向其提供过担保,且宋吉皂起诉状也没有提及担保事宜。综上,宋吉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郭学彦(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