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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与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段聚良,局长。被执行人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何玉峰,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与平顶山福美家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新工商处字(2015)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培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