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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水县久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水县久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水县久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泉林镇。法定代表人:柏翠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久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水县久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