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孙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市容卫生管理局,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孙玲。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英环理征字(2015)第3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玲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有个人储蓄存款2034.43元(账号:62(((92),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英山温泉支行有个人储蓄存款1666.12元(账号:18(((56)。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玲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中的2000元(账号:62(((92)、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英山温泉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中的1000元(账号:18(((56)划拨至中国农业银行英山县支行英山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上(账号:17(((5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杨冬生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