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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玉昌、张道开等与宋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宋忠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189号原告李玉昌。原告张道开。原告张道爱。原告张道来。原告王洪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忠涛。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与被告宋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秋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爱、李玉昌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维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诉称,2013年至2014年3月份初,原告跟随被告在赣榆区新城“盐场家园”小区建筑工地进行墙壁粉刷。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6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欠条载明已付10000元,尚欠5600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6000元及利息,其中原告李玉昌劳务费为18000元,张道开劳务费为10000元,张道爱劳务费为9000元,张道来劳务费为9000元,王洪领劳务费为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宋忠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3月初,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跟随被告宋忠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盐场家园”小区为该小区幼儿园进行室内墙壁粉刷。2014年3月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五原告劳务费56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交五原告持有。欠条显示,粉刷面积为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6.5元,总计66000元,已付10000元,尚欠56000元未付。被告宋忠涛在欠条上署名。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因此产生诉争。庭审中,关于劳务费的分配,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自认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的劳务费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9000元、9000元、10000元。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五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以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宋忠涛雇佣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从事室内墙壁粉刷工作,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五原告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劳务报酬,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率的计算标准,利息应自五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宜。被告宋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忠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玉昌、张道开、张道爱、张道来、王洪领分别支付劳务费18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及利息、9000元及利息、9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利息均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宋忠涛负担(五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五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文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