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与辛志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辛志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73号原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群。被告:辛志宏。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志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