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296号原告曾某某,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宪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