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蔺可喜、李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红,蔺可喜,李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字第810-1号原告李瑞红,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蔺可喜,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李荔,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红与被告蔺可喜、李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蔺可喜、李荔名下的位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惠泽园小区李荔名下的位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XX小区9X号楼4X单元108X室住房一套及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豫D×××××)一辆(限额5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范文兵范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北侧华诚荣邦XX花园6X号楼21X层东户的住房层X户的住房(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对被告蔺可喜、李荔名下的位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惠泽园小区李荔名下的位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XX小区9X号楼4X单元108X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蔺可喜、李荔保管使用,限制处分权。二、即日起对被告蔺可喜名下的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豫D×××××)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车由被告蔺可喜管理使用、风险自担,限制处分权,不得变卖、毁损、抵押、隐匿。三、即日起对担保人范文兵范某某、李惠筠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北侧华诚荣邦花园李惠筠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北侧XX花园6X号楼21X层东户的住房(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少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