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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932号原告吴某,女,满族,住海城市。被告齐某,男,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