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932号原告吴某,女,满族,住海城市。被告齐某,男,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