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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秀会与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西钱村委会、李国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会,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西钱村委会,李国平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53号原告李秀会,女,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成立,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西钱村委会,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西钱村。法定代表人李国明,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国平,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书生,1962年9月3日,山东高新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会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西钱村委会、李国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记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