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范红晓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范红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红晓,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4日,上诉人签收了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18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2015年12月22日,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后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缴交上诉费1612元,如逾期未缴交,则视为自动撤回上诉。2015年12月29日,上诉人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16年1月28日,上诉人向本院缴交了上诉费1612元。由于上诉人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缴交上诉费,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因此,(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上诉人预期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审判长  黄莉芬审判员  梁凯明审判员  孔宁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幸静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