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葛增保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增保,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增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法定代表人杜金虎,镇长。上诉人葛增保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人民政府(下简称丘头镇政府)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丘头镇政府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违法拆除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对原告房屋委托进行房屋估价的是藁城区丘头镇城镇化建设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搬迁公告和搬离通知的是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原告位于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报警后警方至今未做出最后结果。丘头镇政府否认其进行违法拆除房屋行为。本院告知原告错列被告应予以变更,原告未变更,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葛增保的起诉。葛增保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藁城区丘头镇城镇化建设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和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都是受镇政府领导的内设机构,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且指挥部总指挥是该镇党委书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是该镇镇长,上诉人有理由认为上诉人的房屋被拆就是镇政府行为。上诉人曾找过镇领导,镇领导也亲口说是“政府误拆”,有录音为证。因此以镇政府为被告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发现自己的房屋在夜间被非法强拆报警后去找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所长说“已经调查清楚并向镇领导汇报了,镇领导说是镇政府行政行为”,有录音材料为证。一审裁定的“本院告知原告错列被告应予以变更,原告未变更”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丘头镇政府答辩称,“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是循环化工园区成立的,丘头镇部分人员在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而非被答辩人诉称该办公室都是丘头镇政府领导的内设机构。因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涉及搬迁的房屋位于丘头镇丘头村内,所以循环化工园区成立以丘头镇党委、政府为主的“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搬迁、房屋拆迁、签订协议、结算落实、维护稳定等工作。上述事实答辩人提供的《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可以证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录音人的身份有异议,且三份录音内容前后矛盾,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实施了强拆行为,答辩人亦未承认实施了强拆行为,被答辩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上诉人葛增保位于丘头镇丘头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拆除,葛增保随即向丘头镇派出所报警,该案正在侦查之中。本案诉讼中,葛增保提交了几份录音资料,以此证明其房屋系由被上诉人丘头镇政府拆除的。丘头镇政府否认葛增保的房屋是由其拆除的,并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诉讼中,录音资料中的谈话对象均没有出庭作证,无法证实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另查明,2013年,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成立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下设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制定出台了《800万吨炼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葛增保主张其房屋由被上诉人丘头镇政府拆除,丘头镇对此予以否认,葛增保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葛增保提供的录音资料由于系其单方制作且没有相应的证人出庭作庭,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该证据缺乏相应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葛增保认为其房屋被丘头镇政府拆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