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0日19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无证驾驶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荒庄村附近时,与周某驾驶的鲁*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胶州市交警大队出警民警查获。2016年3月31日经对被告人崔某血样进行酒精检测,崔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4mg/100ml。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逄伟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