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427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3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审判员 闵汉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