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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427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3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审判员  闵汉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