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陆兆建与韩鹏、如皋市驰久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兆建,韩鹏,如皋市驰久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46号原告陆兆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鹏,驾校教练。被告如皋市驰久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运河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吴继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外滩联谊大厦1301附1室、1302室、1303室。负责人沙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景山,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兆建与被告韩鹏、如皋市驰久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兆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兆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兆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