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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常田与重庆鑫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常田,重庆鑫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3号原告周常田,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鑫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1栋1单元16-6。法定代表人文增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常田诉被告重庆鑫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常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常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常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常田承担。审判员  谭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