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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派与李平均、邵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李平均,邵云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442号原告刘派,男。委托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负责人马良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士、王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员工。被告李平均,男。被告邵云霞,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松涛,男,系李平均、邵云霞之子。原告刘派与被告李平均、被告邵云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派的委托代理人刘宝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宝士、王鑫、被告李平均和被告邵云霞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派诉称:2015年03月04日,在川汇区周漯路上,李平均驾驶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车主为邵云霞)将刘派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平均负担事故全部责任。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车主为邵云霞)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李平均、被告邵云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5707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辩称:1、原告刘派的损失计算标准较高,同意在保险范围内理赔原告刘派的合法损失。2、医疗费用应当扣减非医保药费。3、我单位依法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李平均、被告邵云霞共同辩称:1、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车主为邵云霞)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原告刘派的损失。2、我方为原告刘派垫付医疗费217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在理赔时应当给付我方,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03月04日,在川汇区周漯路上,李平均驾驶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车主为邵云霞)将刘派撞伤,发生交通事故。刘派在周口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91天,根据刘派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医疗费费为39576.2元;根据李平均、邵云霞提交的门诊费票,其代为刘派支付门诊费1252元。刘派医疗费合计数额40828.2元。刘派住院治疗结束后,2015年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刘派伤残等级为十级;刘派支付鉴定费用1030元。2010年12月,根据区划调整,川汇区南郊乡中村隶属于川汇区纺织路派出所,2015年,刘派户口的户别为居民家庭户口。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刘派的误工费为19040元(272×70=19040)、护理费为13370元(191×70=13370)、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550元(191×50=9550),残疾赔偿金为51152元(25576×2=51152)、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交通费为1910元(191×10=1910)。综上,刘派的损失数额140850.2元。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平均负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派负担事故次要责任。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车主为邵云霞)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另查明:李平均、邵云霞为刘派垫付医疗费总数额为21752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平均、邵云霞的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李平均在交通事故中负担主要责任,所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理赔原告刘派损失医疗费10000元、其它损失90472元,合计100472元。原告刘派损失下余数额4037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应当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理赔原告刘派28264.7元;原告刘派按照30%的比例自行负担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公司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理赔原告刘派损失106984.7元、理赔被告李平均、被告邵云霞垫付款21752元,合计数额128736.7元。二、驳回原告刘派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鉴定费1030元,合计2600元,被告李平均、邵云霞负担2317元、原告刘派负担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宏伟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丁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