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唐顺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唐顺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0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顺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唐顺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1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