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松涛与楼小伟、阮园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涛,楼小伟,阮园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27号原告黄松涛。委托代理人吴惟明、王戡。被告楼小伟。被告阮园员。原告黄松涛与被告楼小伟、阮园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暂计至判决确定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建华、田伟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松涛的委托代理人王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小伟、阮园员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0日,被告楼小伟向原告黄松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3月31日,被告楼小伟向原告黄松涛借款120000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楼小伟向原告黄松涛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楼小伟于2014年4月18日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楼小伟至今尚欠借款320000元未归还。另查明被告楼小伟与阮园员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黄松涛与被告楼小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黄松涛要求被告楼小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楼小伟与阮园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楼小伟与阮园员共同偿还。被告楼小伟与阮园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小伟、阮园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松涛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8720元,由被告楼小伟、阮园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