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郭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郭挥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4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013930-3。代表人:龙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嘉欣,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增翔,系该行员工。被告:郭挥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郭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3月30日以被告郭挥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保全费630元,合计129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已付1292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绮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