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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229号原告任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在庭前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