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德顺、林凤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德顺,林凤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32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林、吴东升,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林德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凤坤,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德顺、林凤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二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三百一十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