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818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张伟香,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原告彭*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代理人张伟香、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15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赌博,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多次制止,但被告未曾改变,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被告赌博属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在去年年底之前还是很好的。被告现在没有赌博了,请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挽回这段婚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自由相识、相恋,于2007年6月15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男孩张文星,现由前夫抚养。被告与前妻生育男孩陈富豪,由被告抚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被告赌博输钱,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从2016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1、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浏阳市古港镇老罗记冰凉粉店;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别克牌小型客车一辆、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房产一栋;3、原告称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称有500000元建房债务与300000余元赌债,并有30000元左右的债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浏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浏阳市古港镇老罗记冰凉粉店工商注册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浏阳市住房保障局房屋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虽因被告赌博等原因,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冲突,且被告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沟通,互相关爱,被告不再赌博,双方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好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彭*要求与陈**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