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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苟乃丽与蔡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乃丽,蔡华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548号原告苟乃丽。被告蔡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苟乃丽诉被告蔡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乃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苟乃丽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