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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明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浙江明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陕县观音堂镇。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永军,系上诉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明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六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姜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明一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