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广灿与刘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灿,刘光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031号原告刘广灿,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光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灿与被告刘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勇审 判 员 李玉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