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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广灿与刘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灿,刘光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031号原告刘广灿,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光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灿与被告刘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勇审 判 员  李玉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