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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兰、王福东诉被告翁镇福、白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王福东,翁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2186号原告刘玉兰。委托代理人刘淑玉,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东。委托代理人刘淑玉,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镇福。委托代理人刘金德,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兰、王福东与被告翁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兰、王福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翁镇福所有的银行存款1,049,04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翁镇福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城街5号9单元3层3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王晗珈、梅庆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广贤路5号1单元7层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禾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