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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訾丙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訾丙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11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訾丙喜,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续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訾丙喜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