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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朱明东与杨绿水、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东,杨绿水,程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71号原告:朱明东,农民。被告:杨绿水,农民。被告:程红兵,农民,(系被告杨绿水之妻)。原告朱明东诉被告杨绿水、程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绿水、程红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明东诉称:2014年1月5日,被告杨绿水因广东做房屋转租生意,因资金不足,向原告朱明东借款人民币27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2.被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4年1月5日至还款时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绿水、被告程红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明东与被告杨绿水系朋友关系,被告杨绿水与被告程红兵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5日被告在广东做房屋转租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欠到朱从国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另查明,原告朱明东曾用名为朱从国。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递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一份,两被告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复印件、望江县公安局雷池派出所和望江县雷池乡沟口村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等在卷佐证,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明东与被告杨绿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绿水偿还借款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5日至今的利息之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杨绿水与被告程红兵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为被告杨绿水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原告知道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程红兵偿还借款27000元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绿水、程红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绿水、被告程红兵偿还原告朱明东借款27000元,并自原告朱明东诉至本院之日即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5元,由被告杨绿水、被告程红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根审 判 员  汪秀霞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诗琦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